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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油销售企业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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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项名称 : 原油销售经营许可

行政事项类别 : 行政许可

法律依据 :

1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
2.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)

申请条件 :

(一)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,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;

(二)具有长期、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:

   1.经国务院批准取得《石油采矿许可证》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,或者

   2.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,或者

   3.与符合本款1、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;

(三)具有长期、稳定、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;

(四)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,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、油库布局规划;并通过国土资源、规划建设、安全监管、公安消防、环境保护、气象、质检等部门的验收。

申请材料 :

(一)申请文件;

(二)长期、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:

   1.原油生产企业,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、有效期内的《采矿许可证》及上年度原油产量证明文件;

   2.原油进口企业,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等材料;

   3.原油转售企业,需提供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外,还需提交与上述企业之一签订的1年以上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

(三)长期、稳定、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:

   1.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经依法批准的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,或者

   2.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经依法批准的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原油销售协议;

(四)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;国土资源、规划建设、安全监管、公安消防、环境保护、气象、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;

(五)工商部门核发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
(六)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;

(七)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;

(八)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
许可程序 :

一、企业申请;

二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;

三、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,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;

四、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,并发放《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》。

告知方式 :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

承诺时限 :20个工作日。

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: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

行政监督 :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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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》

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》

《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》

《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》

《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/注销申请表》

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》

《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》

《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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